(2017)鄂09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应,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永,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鄂0922执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2执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谈 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