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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林毅雄与谢曦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毅雄,谢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毅雄,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谢曦阳,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林毅雄与被告谢曦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谢曦阳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毅雄清偿本金712413.54元及支付利息48992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4日,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月1%计算至被告谢曦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0034.05元。因义务人谢曦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林毅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广东省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49979.07元,该款在扣除执行费10462元后余款739517.07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登记有粤E×××××号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10日届满,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不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739517.07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绮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