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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关永文与包建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永文,包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2财保5号申请人:关永文,男,锡伯族,现住新疆伊宁市。被申请人:包建华,男,汉族,现住新疆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关永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包建华位于察布查尔县城镇舒文街西二巷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关永文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察布查尔县支行的存款40万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包建华抵押、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使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包建华位于察布查尔县城镇舒文街西二巷〈土地使用证号为:察国土资国用(2003)字第4365号、房产证号为:2003字第XX**号〉的房屋一栋,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2730元,由申请人关永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孔马莉审判员  黄 冠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 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