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汝阳大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德众金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阳大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德众金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汝阳大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城东村南1公里,组织机构代码:78809020-7。法定代表人:郑红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市德众金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34370009。法定代表人:王向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汝阳大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德众金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市德众金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740.0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