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金峰与王利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金峰,王利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武金峰,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下卧村沟中组。被执行人王利媛,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二十家子镇铧子沟村第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金峰与被执行人王利媛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媛外出下落不明,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匡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