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苏凤萍、苏凤娟、郑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苏凤萍,苏凤娟,郑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法定代表人王珑,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凤萍,女,1977年9月4日出生,个体,住址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苏凤娟,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个体,住址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郑猛,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个体,住址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苏凤萍、苏凤娟、郑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宁0202执2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