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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苏凤萍、苏凤娟、郑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苏凤萍,苏凤娟,郑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法定代表人王珑,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凤萍,女,1977年9月4日出生,个体,住址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苏凤娟,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个体,住址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郑猛,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个体,住址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苏凤萍、苏凤娟、郑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宁0202执2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