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佳木斯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朱某某,佳木斯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佳木斯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朱某某、佳木斯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佳木斯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钤人民陪审员马天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