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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杨永良、杨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杨永良,杨林金,吴军克,杨军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2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兴宜街。负责人:盘光球,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杨永良,男,侗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杨林金,男,侗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吴军克,男,侗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杨军轮,男,侗族,1981年04月02日出生,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杨永良、杨林金、吴军克、杨军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玉独任审理,书记员朱琴琴担任法庭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