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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08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乐王娱乐中心、章光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乐王娱乐中心,章光利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08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乐王娱乐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号。被告:章光利,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系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乐王娱乐中心个体经营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乐王娱乐中心、章光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已预缴的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娅人民陪审员  李定欢人民陪审员  周雪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