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司徒英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司徒英杰,司徒炳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国土房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4152-2。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军、王润锦,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司徒英杰,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司徒炳炽,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6]5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6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中土执法告字[2016]5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中“送达地点”一栏载明“中山市××社区星火××村小组违法用地现场”、“送达方式”一栏载明“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收时见证人签章”一栏载明“因当事人拒绝签收本文书,在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社区建管站工作人员冯榕辉、周沛枝的见证下,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作留置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照片反映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张贴在工地石柱上,无当事人在现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6]5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司徒英杰、司徒炳炽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9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社区星火××村小组地段处面积332.5平方米的一般农用地实施建设。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司徒英杰、司徒炳炽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2.5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33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对非法占用332.5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6650元。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单号为1054501992412的邮递单据上“收件人”一栏载明“司徒炳炽、司徒英杰”、“地址”一栏载明“中山市小榄镇下基路十二巷1号”、“内件品名”一栏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邮寄单据的投递流程中“日期”为“2016-09-0911:52:09”一栏中“当前状态”一栏载明“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他人收”。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司徒英杰、司徒炳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项内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地址是中山市××社区星火××村小组违法用地现场,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向司徒炳炽的住址进行了邮寄,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局对司徒英杰、司徒炳炽进行了有效的送达。市国土资源局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受送达人司徒英杰、司徒炳炽的住所送达了上述文书。因此,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上述文书的程序违法,损害了司徒英杰、司徒炳炽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6]56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本院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6]565号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