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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温鸿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鸿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68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温鸿珠,男,193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温鸿珠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2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鸿珠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2964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位于济南市经三路334号房产被拆迁时,拆迁人没有与产权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引发上诉人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拆迁办、济南市建委拆迁办、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拆迁办以及济南市城市更新局主张权利,直至2016年8月15日济南市城市更新局才对上诉人的诉求作出答复。上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服,故提起房屋拆迁调换协议之诉。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温鸿珠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温鸿珠之母安某某与安某在济南市某路共有私房院落一处,建筑面积共计166.26平方米,除南屋44.75平方米由某某承租,其他房屋自住。1993年4月,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经房屋产权人协商,对某某承租的房屋,由安某某保留产权,并递交了《保留私有房产产权申请》,但保留私有产权的问题一直未解决,新建居民小区某室由某某及家人居住20余年。二十多年来,为落实保留私房产权,温鸿珠一直不断向房产管理及房屋拆迁有关部门上访表达诉求,2016年8月15日,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向温鸿珠送达了《关于温鸿珠信访的回复意见》。温鸿珠认为该回复意见不实,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南市城市更新局与其签订济南市经三路协德里334号南屋(建筑面积44.75平方米)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本院认为,根据温鸿珠的诉讼请求及其诉状陈述的事实理由,其起诉涉及私有房产拆迁安置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温鸿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温鸿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习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