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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与曾祥平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曾祥平,伍华平,王育才,王大勇,先有松,潘学容,李林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83号原告: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投资人:唐开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林,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祥平,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伍华平,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王育才,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大勇,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先有松,男,194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潘学容,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上述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超,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泉,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与被告曾祥平、伍华平、王育才、王大勇、先有松、潘学容、李林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撤回对被告曾祥平、伍华平、王育才、王大勇、先有松、潘学容、李林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400元,减半收取7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东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