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吴海峰、张有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吴海峰,张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4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旭,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海峰,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有才,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吴海峰、张有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吴海峰、张有才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吉0106民初97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