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6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苏栩桦与江亮、杜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栩桦,江亮,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554号申请执行人:苏栩桦,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范瑞金,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亮,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杜红,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苏栩桦诉被告江亮、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栩桦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亮、杜红支付借款17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上述的执行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刚审判员 张法能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邓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