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沛志与被告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沛志,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237号原告:孙沛志,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曲胜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伟,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原告孙沛志与被告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孙沛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沛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紫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