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马科贸有限公司、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金马科贸有限公司,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金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大厦一区10-A4。组织机构代码:77131314-4。法定代表人:李纯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玉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158041841。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张立双,河北冀华律师事务唐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沫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唐山分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石家庄金马科贸有限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石家庄金马科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9万元的发票不持异议,被上诉人认可其账目上显示欠上诉人款金额为117800元。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最后一笔款项时间为2014年1月3日,剩余款项被上诉人未再向上诉人支付,应承担继续给付责任。你院以上诉人证人安军钢、姚双勇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27元,退还上诉人石家庄金马科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庆武审 判 员 沈 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