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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尹子文与吴纪刚、吴治东、唐文玉合伙建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子文,吴纪刚,吴治东,唐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尹子文被执行人:吴纪刚被执行人:吴治东被执行人:唐文玉本院在执行尹子文与吴纪刚、吴治东、唐文玉合伙建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交付房屋。本院已将执行标的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旌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