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017)民初324号准撤裁定(田坤亮、热娜西) - 副本.doc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坤亮,热娜西·斯拉依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2民初324号原告:田坤亮,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热娜西·斯拉依丁,女,维吾尔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独山子天利实业公司碳素厂职工。原告田坤亮与被告热娜西·斯拉依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田坤亮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坤亮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坤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坤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吾斯曼·卡得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 丽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