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星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赵星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1116室。法定代表人LINHA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娟,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雪,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星祺,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颜松,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星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星祺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原审反诉,赵星祺同意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赵星祺撤回原审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星祺撤回原审反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星祺撤回原审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反诉费11312.5元,减半收取5656.25元,赵星祺已预交,由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18元,减半收取9609元,由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