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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关际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际新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58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际新,男,满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际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晓黎、书记员肖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际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关际新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其经营的老关抻面店内生产、销售油条,2016年8月30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检查将老关抻面店销售的油条进行证据保全并送检,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关际新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含量为646.7mg/kg,超过标准要求,依据GB2760-2014标准检验,该样品所检铝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专家意见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被告人关际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关际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关际新供述,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扣押文书,检查笔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风险、危害评估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际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际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际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人民陪审员  周敬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