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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小峰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峰,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26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峰,男性,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高笋乡街道。法定代表人:钟世荣。申请执行人魏小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到期案款62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魏小峰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玉虹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