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佳、依俊英、永吉县远晨外加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佳,依俊英,永吉县远晨外加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63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699号。法定代表人:张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中海,吉林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婧,吉林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依俊英,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永吉县远晨外加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乃子街村十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佳、依俊英、永吉县远晨外加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市双阳区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