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东部战区陆军装备部与上海浦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部战区陆军装备部,上海浦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部战区陆军装备部,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胡卫东,副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陆岩,执行董事。上诉人东部战区陆军装备部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东部战区陆军装备部上诉称,本案系军队土地使用权出租,并非民诉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本案系因青浦区政府拆除被上诉人房屋而起,被上诉人的损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所致,被上诉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适用合同约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初步表明,本案租赁物是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租赁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