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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永颂与宋学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颂,宋学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57号原告:王永颂,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宋学炎,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原告王永颂与被告宋学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永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永颂负担。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