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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4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20时36分,被告人王君酒后驾驶豫N×××××号微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上海路恒康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5.4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君患有心脏病,结核性胸膜炎。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王君的供述、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王君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君当庭认罪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王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田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