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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红与王志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王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842号申请人朱红,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新墩镇隋家寺七社**号,联系电话155XX****XX被执行人王志斌,男,1990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镇二闸村三社**号,联系电话153XX****XX被执行人朱红申请王志斌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治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