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30贾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3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雪,女,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人贾雪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张建林、乔扬,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雪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雪及辩护人张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贾雪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白金汉爵酒店四楼与张某等人发生纠纷,后有人报警。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元和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由民警陈某1带领警辅至现场处警,在民警陈某1决定对涉案人员进行口头传唤时,被告人贾雪不服从传唤欲逃离现场,民警陈某1上前阻止,被告人贾雪采用打民警陈某1耳光、推搡等手段,妨害处警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书证警官证、调解协议书,证人王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雪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贾雪辩称其没有打警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警察处警不合法,被告人贾雪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贾雪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白金汉爵酒店四楼与张某等人发生纠纷,后有人报警。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元和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由民警陈某1带领警辅至现场处警,在民警陈某1决定对涉案人员进行口头传唤时,被告人贾雪不服从传唤欲逃离现场,民警陈某1上前阻止,被告人贾雪采用打民警陈某1耳光、推搡等手段,妨害处警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警官证,证实被害人陈振宇是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民警。2、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2016年11月19晚,民警及警辅人员身着警服在白金汉爵处警,民警让在场人员不要乱动,被告人贾雪不服从执法欲离开,民警陈某1追被告人,并大声喊让其停下,但被告人执意离开,后被告人在民警陈某1制止其离开过程中打被害人陈某1的情况。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白金汉爵酒店的副经理,2016年11月19日22时,其听说四楼有客人发生冲突,就去处理,后警察来了,在处理的过程中女方情绪很激动,大喊大叫并和警察(经辨认系陈某1)发生冲突,有一个女的抱住警察大腿不配合执法,贾雪(经辨认)不听警察执意要回包厢,警察追上去,贾雪和警察发生拉扯,有肢体冲突,后来都被警察带走了。警察当时是穿制服,佩戴执法记录仪的。4、证人王某1、陈国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两人系元和派出所警辅,2016年11月19日晚上10时左右,民警陈某1带其等人去白金汉爵处警,现场很混乱,陈某1在控制现场时,一个坐轮椅的女的(经辨认系钱某)抱住陈某1的右腿,后来贾雪(经辨认)说过生日被警察扫兴,大吵大闹,陈某1准备把现场的人都带走时,贾雪直接往另外一边走了,陈某1追上去,贾雪不配合,陈国民看到贾雪转身打了陈某1一巴掌。5、证人王某2、陈某4、张某、王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四名证人系当日与被告人一方发生矛盾的另一方人员,2016年11月19日晚上,和对方发生矛盾后就报警了,警察到现场问话的时候,贾雪(经辨认)说警察不给其面子,还骂警察,钱某(经辨认)拉住警察的腿,之后贾雪要跑,民警陈某1(经辨认)就追上去,贾雪就回头打了民警陈某1的脸。7、证人王某4、金某、付某,4、李某、刘某、望亭、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9日晚上,在白金汉爵吃饭,之后和几个男的发生冲突了,在吵架,之后警察来了,后来都被带到派出所了。8、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元和派出所民警,2016年11月19日22时50分左右,其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带领两名辅警到白金汉爵四楼处警,到现场了解情况时,王某4(经辨认)出言不逊,钱某(经辨认)抱住其右腿,之后被拉开,后贾雪(经辨认)出来了,说警察扫了她的兴,增援到后其决定先把人带离现场,此时贾雪往反方向走了,其就追上去想阻止她,结果贾雪转身打了其一巴掌,后贾雪被控制。9、发破案、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1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贾雪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雪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贾雪辩解称其没有打警察的意见,经查,警察到现场处警控制现场时,贾雪不服从处警,警察已经发出大声的警告声,在追上被告人时被被告人贾雪打了一巴掌。上述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王某2、陈某4、张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辩护称警察处警不合法的意见,经查,民警张振宇接到报警后带领警辅至现场处警,均身着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爱东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