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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兴俊与李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俊,李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907号原告:徐兴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一道河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袁志刚,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兴俊与被告李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