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贾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贾福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047号原告张大伟,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贾福久,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贾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大伟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