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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贾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贾福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047号原告张大伟,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贾福久,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贾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大伟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