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贵山与黑龙江省友谊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贵山,黑龙江省友谊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贵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场场长。再审申请人王贵山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以下简称友谊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贵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王贵山从农村召到友谊农场井下工作,名为合同工,户口也转为本地城镇,后转为合同制工人,2001年煤矿整体出售,王贵山被迫下岗,但其是从转为合同制工人后开始计算的工龄,王贵山在转为合同制工人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并未计入工龄内,致使王贵山在退休后比正常同期的工人少享受每月1000元左右的待遇。王贵山请求法院判决友谊农场将王贵山转为合同制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入工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王贵山退休后其请求在岗时工龄没有连续计算,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王贵山退休后其起诉请求在岗时工龄连续计算,不符合该条的规定。另据1987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电话答复》,工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原裁定驳回王贵山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贵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闫谦逊审判员 殷巨明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