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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9-26号,组织机构代码74018592-8。法定代表人:孙彦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05188721。法定代表人:余长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旭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5月12日开庭审理。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亦未申请延期审理或者向本院提出不能到庭参加庭审的合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