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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译尹与王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译尹,王正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510号原告:张译尹,女,1987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林,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鹏,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张译尹与王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张译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译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译尹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张译尹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华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