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译尹与王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译尹,王正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510号原告:张译尹,女,1987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林,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鹏,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张译尹与王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张译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译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译尹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张译尹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华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