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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布尔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布尔津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749号原告:刘某1,男,201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原告刘某1父亲),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布尔津县人民医院,住所:布尔津县城镇友谊峰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志伟,布尔津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1与被告布尔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253.62元,减半收取计1126.81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张文婷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