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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和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58号被执行人陈和军,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和军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和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和军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