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昆民初字第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家娥、李根与王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娥,李根,王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昆民初字第5618号原告:李家娥,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李根,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凯,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梦,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荣,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娥、李根诉被告王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家娥、李根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补缴7811元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原告已经缴纳的529元,由原告李家娥、李根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