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美力家具有限公司、胡仁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美力家具有限公司,胡仁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美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联村内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为77401622-5。法定代表人:谭永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映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振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仁文,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上诉人东莞市美力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仁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美力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美力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其申请撤回上诉是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美力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美力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