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候伟强与汪晓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强,汪晓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504号原告侯伟强,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汪晓鹏,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伟强与被告汪晓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伟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侯伟强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