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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候伟强与汪晓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强,汪晓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504号原告侯伟强,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汪晓鹏,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伟强与被告汪晓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伟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侯伟强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