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斌华与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华,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220号原告:林斌华,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文正,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兴源,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大五洲(土名)。法定代表人:许承员原告林斌华与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斌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需收取原告向其支付剩余购房款16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间坐落于会城××××号商品房,房品价格为332252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72252元(含定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1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付172252元(含定金),并同时按照被告的要求,在被告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向原告指定的建行办理申请房屋按揭贷款16万元的手续,申请按揭贷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的工作人员询问贷款情况,并要求其进行催促,以免影响合同的履行。但直至2016年12月份建行才告知原告,原告的房屋按揭贷款不获审批。原告随即联系被告的工作人员,询问后续该如何处理,被告的工作人员称再安排原告到农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申请,原告于2017年2月又向被告指定的农行办理按揭贷款16万元手续。2017年3月底,农行告知原告,原告的按揭贷款不获审批。原告又随即联系被告的工作人员,询问后续该如何处理,被告的工作人员称与被告的领导沟通再行回复。但不知道为什么,原告还未收到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就在2017年4月29日收到被告寄来一份通知请原告收到函告后7日内付清剩余购房款,被告将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或要求原告履约付款并收取违约金、损失等要求不清楚的《函告》。虽然被告寄给原告的函告要求不清楚,但原告为了避免被告解除合同或要求原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并按约定收取违约金、损失,原告还是在2017年4月30日上午准备好16万元房款来到被告公司售楼处,找到跟原告购房合同的相关工作人员及经理吴承诚,要求他们明确被告的要求,同时,原告向他们表示同意向被告支付剩余16万元购房款,并要求被告收取,但被告的经理吴承诚及其工作人员认为他们现在没有权限处理原告的事,所以不能收取原告剩余购房款。于是原告要求见被告的领导寻求解决,但被告的经理吴承诚及其工作人员声称被告领导不在公司,要求原告五一假期后再来处理。原告唯有又于2017年5月2日上午来带被告公司找被告领导,但被告的经理吴承诚及其工作人员又声称被告领导不在公司,被告的经理吴承诚及其工作人员又要求原告过日再来。无奈原告又再于2017年5月3日中午来到被告公司找到被告的领导,被告的领导当时在,但不肯直接见原告,被告的经理吴承诚及其工作人员将原告来的事反映给被告领导听,之后被告的经理吴承诚回复原告,声称原告一事已交给被告公司法务部处理,被告领导不给原告明确答复。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4日打电话给“12××5消费者热线”,投诉被告无理不收取原告剩余购房款16万元一事。另外,原告在2017年5月5日还向被告发出一份《关于函告的回函》,要求被告妥善解决原告购房一事。原告认为,原告在履行上述《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被告向原告发出《函告》是无理的。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向原告发出《函告》是有理的,但原告在收到被告向原告发出《函告》后,亦在《函告》规定时间内准备了剩余购房款16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应该收取,不能无理拒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收取原告向其支付剩余购房款1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受诉人民法院向被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判决自己向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是不合情理、不合法律、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斌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