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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芸、孙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芸,孙志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芸,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强,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现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罗芸因与被上诉人孙志强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罗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籍贯为广东省乐昌市,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天津市和平区,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涉案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和平区,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