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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祝朝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祝朝辉,钮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与合裕路交叉口。被执行人:祝朝辉,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钮涛,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祝朝辉、钮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祝朝辉、钮涛名下银行存款1030000元。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