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荣春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春秋。本院在执行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荣春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