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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许钰与孙承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钰,孙承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006号原告:许钰,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孙承和,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许钰与被告孙承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许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钰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许钰负担。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