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洪俊、陆习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俊,陆习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洪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商贩,住本市。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12日、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陆习美,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本市。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12日、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亚红,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4日、6日、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结伙,采用将物品通过防盗窗扔到超市外面等手段,在靖江市鑫宏发百货超市万健加盟店盗窃作案4起,窃得价值计人民币2947.6元的黑人牙膏1支、舒适达牙膏1支、一叶子橄榄芽鲜补水保湿乳1瓶、一叶子橄榄芽鲜补水保湿爽肤水1瓶、恺帝高尔夫女袜2双、鹿人防脚裂袜1双、鹿人隐形男网袜1双、七匹狼男袜1双、浪姿运动男袜1双、永亮浴巾1条、永亮面巾1条、永亮方巾1条、金号提缎浴巾1条、宝家洁移行合金滑板平拖1个、爱仕达不粘煎锅1只、环银亚克力粘钩1个、霹雳小子粘钩1个、蓝房子搓澡巾1袋、红瓦房搓澡巾1袋、素雅美容巾1袋、妙管家洁厕宝2组、小绵羊都市尚彩经典磨绒四件套1套、小绵羊快乐童趣三件套1套、小绵羊至臻活性印花四件套1套、北极绒负离子枕头2个、康斯柏防尘耐磨地垫1个、康斯柏雪尼尔亮丝大号地垫1个、冬梅牌黑豆豆浆粉0.368千克、江中牌猴茹饼干1盒、狼鳄真皮拉链包1只等物品。2017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结伙,在靖江市鑫宏发百货超市万健加盟店实施盗窃,被该店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抓获。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所窃物品,已发还靖江市鑫宏发百货超市万健加盟店。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监控录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失窃物品、现场物证照片以及杨洪俊、陆习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洪俊、陆习美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对杨洪俊、陆习美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对被告人杨洪俊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对被告人陆习美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联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陆 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