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熊国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国平,绰号“外国佬”,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201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2日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国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熊国平多次窜至小港镇下埠村委会曾家村、刘万村,盗得曾某2等人的鸡、鸭34只。2016年12月27日91时许,被告人熊国平窜至小港镇下埠村委会曾家村,准备盗窃时被村民曾某3等人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鸡鸭价值65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付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国平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国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思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