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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福州市金牛山公园管理处与福建新福达游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金牛山公园管理处,福建新福达游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4141号原告:福州市金牛山公园管理处,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67号,组织机构代码:66686832-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新福达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3层13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117463679687。法定代表人:官丽新。原告福州市金牛山公园管理处与被告福建新福达游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福州市金牛山公园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州市金牛山公园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济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艺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