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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伟,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河东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6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2月14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海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伟及辩护人赵海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伟从2010年开始在中山市经营某灯饰厂。从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姜伟因工厂订单减少、经营成本增加等原因导致资金紧张,并拖欠员工杨某等14人2015年6月至11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3092元。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姜伟离开中山市到外地洽谈生意。同年11月13日,上述工人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古镇分局(下称古镇人社分局)报案,古镇人社分局于同年12月1日、12月9日、12月23日先后通过电话、公告等方式要求被告人姜伟到场配合处理欠薪问题,但被告人姜伟拒不到场。2016年1月15日,古镇人社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上述灯饰厂内扣押灯饰饰品、配件及生产设备等一批。2016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在海南省三亚市机场国航CA1390次航班上抓获被告人姜伟。案发后,被告人姜伟已向上述工人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并获得部分工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洪某、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三亚市公安局凤凰机场分局候机楼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古镇人社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情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及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及其提供的询问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柳州路支行提供的账户明细、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古镇支行提供的个人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刘某2提供的身份证、承包加工协议、结数清单、支票、证人李某提供的营业执照、支票、结数清单、送货单、证人龙某提供的支票、银行业务凭证、结数清单、证人周某提供的支票、结数清单、送货单、证人廖某提供的送货单、证人王某、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2、李某、龙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姜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姜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伟案发后能积极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姜伟系初犯,因资金短缺而拖欠工资,已支付全部拖欠的工资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姜伟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姜伟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宏向人民陪审员  孙耀富人民陪审员  梁安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晓玲关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