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顺弟与:顾莲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弟,顾莲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668号原告:周顺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莲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顺弟与被告顾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顺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5元,减半收取计2,012.5元,由原告周顺弟负担。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