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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饶炎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炎星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16号罪犯饶炎星,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建宁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建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炎星犯非法采伐国���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饶炎星非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炎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696.5分,表扬2次。本次假释前已向原审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福建省建宁县司法局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拟将罪犯饶炎星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炎星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饶炎星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合考虑罪犯饶炎星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罪犯饶炎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炎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