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永江与重庆祥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江,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祥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827号原告李永江,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立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3477F。法定代表人杨贵芳,职务执行董事。被告重庆祥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91226864L。法定代表人邓胜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江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祥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永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永江负担。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弋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