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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秦海明、刘东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明,刘东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秦海明,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东河,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2017)鲁1082执62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东河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林家小区19号楼106室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1082执6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东河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林家小区19号楼106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延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