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秦海明、刘东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明,刘东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秦海明,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东河,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2017)鲁1082执62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东河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林家小区19号楼106室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1082执6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东河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林家小区19号楼106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延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